拆迁案例
当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冲突,自己无法解决的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
土地纠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应诉,即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并履行以下诉讼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变化,而调解仲裁工作本身也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
从农村参军的青年在部队服役一定年限后,大多数都会复员或者转业回乡。这些青年入伍时户籍一直保留在原籍的,在服役期间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其复员回乡,更是意味着
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之规定,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依法有权在征地方案、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农村土地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所取得的,对农村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之规定,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本条第2款还规定,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之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给予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江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泰安镇夏桥村夏桥组。 法定代表人:郑诗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巧红,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汉超,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盐城市盐都区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
原告:宗桂英,女,汉族,1926年12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李佩德,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辉,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华都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程,男,1950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无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宏,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白下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本市秦淮区御道街58-1号九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
案外人:华志国,男,1979年6月18日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天地顺降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北横二道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蒙长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
原告:金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波。 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文波。 第三人:颜世芹,女。 原告金玲与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朱伟莲,女,1964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芳,女,1930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区。 委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大庆,男,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洪弟,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小区2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许传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尔宪,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黄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日欣,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科
原告:马祖双,住白山市。 被告:白山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浑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燕,女,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高升,男,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系刘燕丈
原告:辽源市龙山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欢,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寿臣,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吉林省龙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国春,该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