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之规定,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召开的具体形式可以是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也可以是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不论是按照哪种方式召开,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投票选出承包工作小组。
(2)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确定了承包方案,就可以在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之前,已经有一个比较成形的方案,可以避免大家盲目讨论承包方案或者争论不休依法召开,也可以大家了解要发包土地的情况及自己是否符合承包条件。因而这一程序也是十分重要的。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这一程序十分重要,未经这一程序,即使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4)公布组织实施承包方案,并告知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前来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案一经公布,就可以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事项有一个更加清楚的了解,并决定自己是否签订承包合同。
(5)由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村民作为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就拥有了相应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之规定,承包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即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地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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