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说,农村妇女在丈夫死后,当然有权处理相关的财产,这是法律赋予她们的权利和自由。
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即它是按户进行承包的,一般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也不减地。因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夫妻已经与父母分家单过,并且单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丈夫死亡后,妻子当然有权处理或者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客观上也往往还不会有什么大的障碍;但如果夫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作为一个整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那么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就需要征得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丈夫父母的同意。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经过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后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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