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参军的青年在部队服役一定年限后,大多数都会复员或者转业回乡。这些青年入伍时户籍一直保留在原籍的,在服役期间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其复员回乡,更是意味着重新回家务农,当然享有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利,有权参与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如果转业后国家安排其在党政机关或者国家事业单位工作,已经取得稳定的生活来源,就不应参与征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有关部门安排其在经营状况极差的企业单位就业,本人又面临下岗、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其服役期间担负着保卫国家的光荣使命,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时可适当予以分配,一般应当减半或者酌情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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