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本条第2款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据此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鉴证不是必须的,而应当有转让合同当事人自愿决定鉴证或者是不鉴证,选择的主动权完全在当事人自己。鉴证通常是按照标准合同的内容进行,如果双方是按照标准合同格式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往往就可以直接认定合同合法。
如果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起草的,在鉴证过程中就应当进行审查,将其中某些不合法的内容提出来,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从而有效地防止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当然,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是自己起草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接受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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