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小区2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许传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尔宪,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珍,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尔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上诉人齐齐哈尔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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