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冲突,自己无法解决的时候,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通过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应当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必须是本案实体权益的享有者。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争执的对方当事人。只有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才能通知被告参加诉讼,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因此,除了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侵犯自己民事权益或者与自己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否则,即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时,必须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也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某种法律义务、或者解除、变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同时在起诉时还要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因为没有事实根据和理由,其诉讼请求就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定和支持。事实是指案件事实,包括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归人民法院主管。如果案件应归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主管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对案件行使审判权;二是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同时具备以上四方面条件的当事人,才能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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