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秀花,女,193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马秀芳,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喜明,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满城区要庄乡。
法定代表人:连东红,该乡乡长。
原告王秀花、马秀芳与被告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要庄乡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秀花、马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要长增去世后腾飞轧钢厂地上房屋等拆迁补偿费133.85万元中669250元归二原告所有,被告并及时予以支付。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要长增自己独资经营满城腾飞轧钢厂,2013年8月5日要长增因病去世,2018年5月因电厂占地轧钢厂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被拆迁,共给付拆迁补偿费133.85万元。
但要庄乡政府支取拆迁补偿费133.85万元后,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要长增的直系亲属四人(分别是母亲王秀花、妻子马秀芳、儿子要立业、女儿要立超),无奈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要庄乡政府只是暂时保管拆迁补偿费,与原告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原告王秀花、马秀芳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秀花、马秀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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