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34:01 阅读:507次

敦煌拆迁-敦煌市拆迁补偿标准,敦煌市拆迁案例

  (2017)甘0982民初1718号

  原告:雷玉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甘肃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敦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原告:成红,女,系雷玉梅之女。

  被告: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金虎,职务: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雷玉梅、成红与被告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村委会)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雷玉梅、成红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玉梅、成红、雷玉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被告兰州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玉梅、成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兰州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款97500元。

  事实与理由:雷玉梅、成红系母女关系,在1996年二轮承包时共同承包了兰州村委会(原杨家桥乡兰亭村经济联合社)土地4.01亩。

  当时雷玉梅、成红和雷玉忠在一个户口上,雷玉忠作为家庭成员户主和兰州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其中包含了雷玉梅、成红共同共有的4.01亩地。

  1990年,原告雷玉梅出嫁,户口未迁出兰州;1999年,雷玉梅离婚后改嫁至敦煌市肃州镇武威庙村四组,雷玉梅再婚后未取得肃州镇的承包地;2017年1月原告成红结婚出嫁至敦煌市黄渠镇,亦未取得黄渠镇的承包地。

  2016年11月,雷玉梅、成红共同共有的承包地中的1.95亩被征地拆迁(张家湾),但兰州村委会一直拒绝向雷玉梅、成红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兰州村村委会支付征地1.95亩的补偿款97500元。

  兰州村委会辩称:第一、原告雷玉梅、成红的承包地在户主雷玉忠承包经营户内,根据地亩册登记的事实,证实雷玉梅、成红共有承包地1.95亩,1990年雷玉梅出嫁,其承包地无人耕种,雷玉梅二哥雷金良告知雷玉忠后,开始种植张家湾土地,2001年12月根据落户政策,经雷玉忠同意,将张家湾承包地置换给落户人,置换后,雷玉梅的承包地亩数一直都有;第二、2015年征地,张家湾原雷玉梅承包地按村委会与落户人协议,征地款被落户人领取;第三,雷玉梅置换后承包地位于老牛圈附近,2017年10月该土地准备被征用,如果该土地被征用,我们应按原土地1.95亩给雷玉梅、成红给付土地补偿征用款。

  雷玉梅、成红为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件,兰州村村委会二轮承包登记册复印件,证实雷玉梅和陈红在二轮承包时三块地共4.01亩承包地(张家湾1.95亩、牛圈坡1.06亩、窑湾北1亩);经质证,兰州村委会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2、户籍信息,肃州镇武威庙村村委会证明、黄渠镇芭子场村村委会证明,证实雷玉梅、成红外嫁后在当地村组未获得承包地;经质证,兰州村委会对该组证据无意见;

  3、雷玉忠手写证明,该证明证实户主雷玉忠并未领取1.95亩征地补偿款。

  兰州村委会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及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石国俊签订),证实经过村委会将这块土地调整给石国俊;2016年土地征收补偿暨解除承包关系协议书(与石国俊签订),证实征地款共190000元的事实;质证时,原告对农村承包合同有异议,认为承包地块并没有张家湾这块地,不认同是将张家湾这块地调整给了石国俊,对补偿标准没意见;

  2、雷金良证言,证实2000年张家湾1.95亩地没有人种,为了地不被村上收走,由我来种,张队长(张学任)来找我说要将张家湾的地收回,2001年,新落户一家人,我向村上建议将我位于牛圈的2亩机动地置换成雷玉梅的承包地,张家湾雷玉梅的1.95亩承包地作为新落户人家的地,置换地时,没有征求雷玉梅的意见,2001年春节期间雷玉梅来我家时我就该地的处置方式问过雷玉梅,她说这个地让我来种,现在她不管了,如果征地,征地的钱适当的给她们一点就可以。

  我与雷玉梅是兄妹关系,成红是我外甥。

  雷玉忠和我是兄弟,土地在雷玉忠的名下,七个人的地,两个老人、雷玉忠家庭四口、雷玉梅、成红。

  我只知道这是雷玉忠的地,我当时问雷玉梅的目的是想确认地是不是雷玉梅的。

  置换该地我不清楚村组是否问了我父亲,后来地就被新落户人家种了,地现已被征收了。

  经质证:雷玉梅、成红认为,地的调换是有法定程序的,并不是个人间的口头协议,必须经地的主人同意,土地权属没有争议;兰州村委会质证认为,置换地时,队长肯定取得了户主的同意;现作为雷玉梅和成红的承包地亩都在,村委会并没有收取。

  3、雷玉忠证言,证实2001年的时候通过当时的队长将张家湾1.9亩地调整给石国俊,调整前由雷金良种张家湾这块地,这1.9亩地是雷玉梅的,她给了雷金良种,具体调整地的情况不清楚。

  在二轮承包时,我名下的地是分为七个人的地,雷玉梅和成红一共有4亩(含张家湾1.95亩);雷玉梅质证认为,我没有说过我不种这块地,地也没有给我大哥或二哥,因当时父母都在,只是想让兄弟先种,养活我父母,2003年我告知雷玉忠我要种这块地,他不管,龙行天下征地,村上给了我15000元(包括地亩补偿款)。

  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地块调整,并不能证明兰州村委会调整地块的合法性,雷玉忠的证词证明了张家湾这块地属于雷玉梅和成红;成红意见与代理人意见一致;兰州村委会对证人证言无意见;

  4、张学任证言,证实2001年11月左右,在不违背合同情况下,调整地亩数不变,要调整雷金良的机动地,雷金良说雷玉忠的张家湾这块地没人种,就商量将张家湾的地调整给石国俊,雷玉忠,雷玉忠的父亲都知情并同意,雷玉忠父亲还说调整也行,收回也行。

  雷金良的这块地就转成承包地了,调整地当时没签合同,是2005年左右费改税时补签的合同。

  调整地时雷玉忠是承包人,并且在场,雷玉梅父亲同意调整,调整地五年之内谁也并未提出异议。

  调整张家湾这块地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我认为雷玉忠是户主,雷玉忠默认同意了,雷玉梅的父亲可以做主土地承包合同。

  张家湾这块地是2001年调整的,我只知道承包人是雷玉忠,不清楚地是雷玉梅的,当时雷金良在种。

  调整完地后,石国俊办理了土地权属证。

  经质证:雷玉梅认为我父亲没有答应调整地,如果答应了肯定会告诉我,我父亲当时只是给我说把地给我哥种,让我哥给我父亲给个零花钱。

  雷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张学任与以上两个证人的证词矛盾,他并未调查雷玉忠承包地的地块划分情况,调整地应该征求雷玉梅的同意,或者有户主雷玉忠的签字,但是都没有。

  成红质证认为:调整地应该征求我们的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及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雷玉梅、成红系母女关系,雷玉梅与雷金良、雷玉忠系兄妹、姐弟关系,雷玉忠、雷金良与成红是舅舅外甥关系。

  1990年,雷玉梅出嫁,1991年8月生育成红,其户口均登记在雷玉忠名下。

  1996年11月30日,土地二轮承包时,雷玉忠作为户主与兰州村委会(原杨家桥乡兰亭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共承包集体土地14亩,承包人口7人,其中包含了雷玉梅、成红共同共有的4.01亩地。

  1999年,雷玉梅离异改嫁至敦煌市肃州镇武威庙村四组,雷玉梅再婚后未取得肃州镇的承包地,对原承包的4.1亩土地放弃种植;2000年,其兄长雷金良将雷玉梅位于张家湾1.95亩承包地种植,2001年,石国俊从外地落户该村组,未经雷玉梅、成红同意,村组将张家湾雷玉梅、成红共同承包地1.95亩置换给石国俊,雷玉梅置换后的土地位于老牛圈,置换后,雷玉梅、成红的承包地亩数不变。

  从2002年开始,该地由石国俊耕种。

  2013年6月12日,原敦煌市杨家桥乡兰州村经济联合社与石国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自2001年12月30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25年期限。

  2016年2月1日,位于张家湾原雷玉梅承包地1.95亩等土地被征用,兰州村委会与石国俊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暨解除承包关系协议书,征地款被石国俊领取(含原张家湾雷玉梅1.95亩,价款97500元征地补偿款);2017年1月成红结婚出嫁至敦煌市黄渠镇,但未取得黄渠镇的承包地。

  2017年9月6日,雷玉梅、成红以共同共有的承包地中的1.95亩被征地拆迁(张家湾),要求兰州村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款97500元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等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原告雷玉梅、成红1996年在二轮承包时,雷玉忠作为家庭成员户主与兰州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包括雷玉梅、成红共同共有的4.1亩(含张家湾1.95亩)承包地,2016年11月,张家湾1.95亩土地被征地拆迁,但兰州村委会以该土地于2001年12月已被置换,土地补偿款被他人已实际领取,待被置换后的土地被征收后,应按原土地1.95亩给予其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雷玉梅、成红支付张家湾的1.95亩97500元土地征地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雷玉梅、成红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故雷玉梅、成红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兰州村委会的辩解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一、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第四十二条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会给付原告雷玉梅、成红土地补偿款97500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雷玉梅、成红已预交),由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村民委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