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5:31:17 阅读:7073次

都江堰拆迁-都江堰市拆迁补偿标准,都江堰市拆迁案例《收藏》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陈建敏,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男,汉族,1937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汉族,1947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对吴文德、李玉芳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做出责令吴文德、李玉芳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30日内,接受安置补偿、限期交出所占集体土地。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进行,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2016年4月27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81批(都江堰市)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成府土[2013]568号),发布《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81批(都江堰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在滨江街道办范围内的征地公告》(都府土告[2016]3号)。

  奎光塔街道办事处对征地范围住户情况开展普查登记,并对普查登记情况进行公告,公告结果:无异议。

  2016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都江堰市政府批复发布《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安顺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都土告[2016]15号)。

  其后,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并拒绝交出土地房屋。

  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7年6月27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催告书》并向其送达,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拒绝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故,申请执行人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履行交出土地义务。

  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辩称,1.这块土地上修建的是我本人的房屋,既然我不是集体组织的人员,我房屋下的土地就应当是国有土地,国家应该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对我进行补偿,而不应该按照集体土地的标准对我补偿。

  补偿我120万元,我才会同意拆迁,否则我不同意拆迁我的房屋,也不同意腾出我的土地。

  2.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写的诉状我看了,其在证据记载的数额与其提供给吴文德的材料中记载的数额不一致;其在《吴文德户主要诉求》中记载的“要求安置100平方米房子一套”与提供给吴文德房屋的面积不一致。

  3.我不搬迁是因为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给的补偿款过低,我不服;没有提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就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依法进行,并且是合法有效的:

  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81批(都江堰市)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成府土[2013]568号),载明“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3年度第49、59、61、62批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呈报的成都市2013年第81批(都江堰市)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2.《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2013年81批(都江堰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在滨江街道办范围内的征地公告》(都府土告[2016]3号);

  3.《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安顺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都土告[2016]15号);

  4.《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安顺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都土报[2016]259号);

  5.《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安顺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都府土[2016]54号);

  6.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于2016年7月24日出具《证明》,载明“兹有奎光塔街道办从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19日将《奎光塔街道办安顺社区(原金江村五组批后实施)征地方案》公示于幸福砂场(原金江村五组)内”;

  7.奎光塔街道办安顺社区《都江堰市地上附着物拆迁联合调查登记表》,共计8份(时间:2016年5月4日—2016年7月7日);

  8.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奎光塔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安顺社区征地拆迁签约情况的说明》,载明“2016年4月,奎光塔街道受都江堰市统一征地办公室委托,征收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安顺社区幸福砂场44.15亩集体土地(含9户、1家公司)。

  自2016年6月2日起到2016年10月20日,只剩吴文德一户未签约。

  ”并附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共计9份;

  9.《与吴文德户意见交换情况》;

  10.《吴文德户主要诉求》;

  11.《公证书》,载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告知书》向吴文德送达,吴文德拒绝签收”;

  12.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5月9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单》;

  13.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6月27日《责令交出土地催告书》;

  14.吴文德户《联合调查登记表》;

  15.《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奎光塔街道办事处关于征用原开发区金江村5组土地涉及吴文德户锁定安置房源的请示》(都奎办报[2017]37号)。

  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吴文德于1979年11月20日出具《申请书》,载明“兹有我队社员吴文德因家里无房子,现有人口4人申请修房基地6间,希各级领导批准为悉。

  根据以上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及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如下事实: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关于成都市2013年第81批(都江堰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在滨江街道办范围内的征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批准征收位于原滨江街道办(现奎光塔街道办)安顺社区,集体土地2.9624公顷,并予以公告。

  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8日就案涉征地补偿方案向都江堰市人民政府进行请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批复,同意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补偿方案。

  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一户的房屋坐落在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办(原滨江街道办),属于该项目的征收范围。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以补偿标准低等为由未能与征收机构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交出土地。

  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和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

  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拒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2018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7年5月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定,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其交出土地。

  案涉土地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且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程序对该宗土地实施征地及补偿安置,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在该决定书规定期间内既未履行交出土地的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之规定,履行了催告程序。

  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交地义务。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应当准予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吴文德、李玉芳辩称该宗土地的性质系国有土地,应按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其120万的理由,无证据证明,且与本院查明该宗土地系集体土地这一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其辩称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记载的数额与提供给吴文德的材料中记载的数额不一致,及在《吴文德户主要诉求》中记载的“要求安置100平方米房子一套”与提供给吴文德房屋面积不一致,但因其未指出具体差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支持。

  吴文德、李玉芳未提供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其拒绝接收安置补偿具有正当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十四)项 、第八十六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