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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31:28 阅读:357次

英德拆迁-英德市拆迁补偿标准,英德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杨清池,男,1940年出生,汉族,英德市,住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杨育雯,女,1974年出生,汉族,英德市,住清远市清城区,系原告女儿。

  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

  法人代表:杨贤凯。

  原告杨清池诉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创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白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清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育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江创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清池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合同》,约定由被告拆迁原告位于英德市XX路,并约定被告应在交房给原告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如逾期交房产证××个月以上,由被告每月支付违约金500元给原告。

  2011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后由被告为原告选定的回迁房进行装修,原告于2012年7月6日入住兴发大厦A幢1906号房。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月6日前为原告办妥房产证,但是被告直至原告起诉前仍未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应在短期内为原告办妥房产证。

  另外,被告就《房屋拆迁赔偿合同》中,车位赔偿问题作出了《赔偿小汽车车位承诺书》,被告必须按合同在兴发大厦第二期商住楼框架内赔偿小车位给原告。

  现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房产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00元(暂计至起诉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珠江创展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原告杨清池作为乙方与被告珠江创展作为甲方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需拆乙方的房屋位于英德市XX路,乙方回迁房地址:英德市xx路;甲方应在乙方入住回迁房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乙方,如逾期交房产证××个月以上,由甲方支付每月500元违约金。

  2011年6月4日,原被告确认原告选定兴发大厦A幢15层D户型,后变更为1906号房,即原告与其亦拥有回迁房的女儿杨育雯互换,庭审中,原告称其与女儿互换房屋得到被告同意。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72平方米。

  原告在2012年7月6日入住该回迁房。

  另查明:原告女儿杨育雯回迁房办理房产证问题,其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判决被告限期内为原告办证,该案已生效,目前正在执行阶段。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三项是:从2013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共60个月,每月500元共计得30000元违约金要求被告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合同》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原告入住回迁房后六个月内办妥房产证交给原告,原告选房至今已有7年时间,并在2012年7月6日入住,原告现要求办证,合情合理,可予以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如逾期交房产证××个月以上,由甲方(被告)支付每月500元违约金。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13年1月6日开始至2018年1月11日共60个月,每月500元共计得30000元的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杨清池与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合同》合法有效;

  二、限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将位于英德市xx路xx号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办妥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及时交付给原告杨清池。

  三、限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清池逾期办证违约金30000元(从2013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11日共60个月,每月500元计算)。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英德市珠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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