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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31:28 阅读:399次

阳春拆迁-阳春市拆迁补偿标准,阳春市拆迁案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岳考,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春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再审答辩状载明现住所地为广东省阳春市

  法定代表人:梁林,主任。

  一审被告:阳春市三维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

  法定代表人:谢杭俊,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岳考因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下称房屋征收安置办)及一审被告阳春市三维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三维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7民终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岳考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申请人与房屋征收安置办(原阳春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房屋征收安置办一次性支付拆迁房屋补偿款、拆迁安置房屋的过户、税费承担问题及相关违约责任等等。

  从上述签约、履行的情况看,双方已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故因履行该协议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理由如下: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83条设置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这一独立的第三级民事案由,即确认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民事合同,因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引发争议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区分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这两类案件,同时明确规定对于后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据此,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为由撤销一审判决,有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故申请人就因履行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应为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房屋征收安置办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第十二条 第(十一)项 的规定,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答辩人履行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主张。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颁布的,故申请人认为本案适用该批复不恰当。

  2.阳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体育中心南入口土地出让底价的批复》(春府办复【2007】55号)第一点第(二)项规定:“竞买该地块时,必须同时承认和执行市拆迁办与周边11户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全部条款,支付拆迁户相关的拆迁补偿款和工作费用,具体按市拆迁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和有关要求执行。

  ”可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安置的任务应当由竞买者即三维公司履行。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岳考起诉认为其与房屋征收安置办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房屋征收安置办没有按照该协议书第六条和第八条的约定,履行为陈岳考办理回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义务,导致其所享有的回迁安置房屋现登记在三维公司名下,故起诉请求判令房屋征收安置办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由房屋征收安置办、三维公司协助陈岳考将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体育中心南入口米兰豪庭商住楼23号商铺过户登记至陈岳考名下。

  因此,本案系陈岳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十一)项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陈岳考可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涉案权益。

  关于陈岳考申请再审的理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点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引起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据此,陈岳考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因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范围,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陈岳考的起诉正确。

  陈岳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岳考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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