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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31:30 阅读:482次

高要拆迁-高要市拆迁补偿标准,高要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陈国彬,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府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盛,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波,该镇党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根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彬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国彬,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东波、温根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彬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以书面邮寄的形式向原告申请公开:“1.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文件;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征用土地的文件文书批复;3.塘苟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征地款收支账务;4.横江工业集聚基地一期填土工程有关部门审批的裁定判决执行等程序法律文书”。

  被告逾期没有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陈国彬诉称,原告是第四经济合作社成员,2009年活道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塘苟村委及属下4个合作社24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900多亩办工业园,后强行三通一平占用原告承包的耕地和林地,至今被告都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批文公示等相关情况信息。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高要区政府、区国土分局申请相关信息公开,其回复向被告申请相关信息。

  2017年5月9日、7月13日,原告以邮寄及走访形式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文件;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征用土地的文件文书批复;3.塘苟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征地款收支账务;4.横江工业集聚基地一期填土工程有关部门审批的裁定判决执行等程序法律文书”。

  至今被告没有给原告任何回复或解除,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对原告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告依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的事项给予公开,依法作出处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关于陈国平等4人信访事项的答复。

  证明政府对征地的答复,征地的合法性有广东省的批文和相关批文。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高府办依公开[2016]8号)、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关于对陈国彬公民《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复函。

  证明原告需要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4、信息公开申请书。

  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是依据2014年的答复再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5、收件回执。

  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

  6、征用土地协议。

  证明被告有征地的事实行为。

  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就本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于2017年7月7日在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提出,这与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相同,被告已经于2017年7月31日在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作出回复,已经履行了处理的行政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肇庆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行政拟办记录登记表。

  证明原告就本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于2017年7月7日在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提出。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证明被告已经于2017年7月31日在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作出回复,已经履行了处理的行政职责。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没有收到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的回复和电话告知,直至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才在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看到答复。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无异议,认为证据5的挂号信和书面材料在2017年7月13日才收到,认为证据6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或虽提出异议,但无充分理据予以证实异议主张的证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国彬是肇庆市高要区活道镇塘苟村村民。

  2016年9月6日,原告以邮寄形式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后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函复原告可向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17年5月9日,原告陈国彬用国内挂号快递向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单号为XA957388455444。

  申请内容为:“1.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的文件;2.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征用土地的文件文书批复;3.塘苟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征地款收支账务;4.横江工业集聚基地一期填土工程有关部门审批的裁定判决执行等程序法律文书”。

  2017年7月13日,原告递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等材料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做出书面答复。

  另查明,原告陈国彬于2017年7月7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被告就案涉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逾期不作出答复,要求对被告进行监督检查。

  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在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陈国彬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是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提供。

  ”的规定,被告虽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高要政务服务中心平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回复,但其提供的形式不符合原告申请要求的书面形式公开,被告亦没有及时告知原告通过该平台查看该告知书,且本院在送达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已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法律后果的规定。

  本案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因此,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及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二、限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陈国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要区活道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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