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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30:23 阅读:1029次

钟祥拆迁-钟祥市拆迁补偿标准,钟祥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钟祥市郢南棉絮加工厂,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占法,厂长。

  被告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住所地:钟祥市南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童玉蓉,场长。

  原告钟祥市郢南棉絮加工厂因认为被告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未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8日由于钟祥市政道路规划需要对原告厂房拆迁,原被告双方围绕征地拆迁事宜依照相关法律和地方法规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了相关事宜。

  原告为了积极配合拆迁,遵照被告的要求,自己先积极垫付了筹建厂房建设,以及工厂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和相关税费提交事宜,工厂完成搬迁后,原告凭已经发生的相关税费数次找被告解决此事,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单位多次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虽然有关领导签署处理意见,但一直没有落实,由于被告未能完全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给付原告已按协议履行支付费用金额252130元拆迁补偿费。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1、原告房屋征收拆迁是社会公益性质,是配合钟祥市南出口道路建设。

  2010年3月15日,钟祥市房屋鉴定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南出口拆迁偿安置方案,房屋土地征收主体钟祥市人民政府,具体征收拆迁部门是原钟祥市房屋鉴定拆迁管理办公室,是钟祥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土地征收部门。

  2、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南场办(2010)01号文件,是加强城市南出口建设拆迁协调工作。

  钟祥市郢南棉絮加工厂拆迁过程中,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起协调工作。

  最后,钟祥市郢南棉絮加工厂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全部由原钟祥市房屋鉴定拆迁管理办公室支出,土地置换由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置换,因此,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不是行政征收安置主体,没有补偿安置义务。

  综上,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主体,也非法规授权的行政拆迁实施机构。

  证据二:南场办【2010】01号文件,证明南湖棉花原种场在钟祥市南出口建设中按上级要求参与拆迁协调工作。

  本院认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国营钟祥市南湖棉花原种场不是拆迁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原告起诉的被告,诉讼主体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钟祥市郢南棉絮加工厂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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