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昭田,男,193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赵桂兰,女,193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明霞,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孔婷,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孔国庆,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孔安庆,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住曲阜市仓庚路北首路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509013419。
法定代表人:王安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凤,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仓庚路北首路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2969095G。
原告孔昭田、赵桂兰、朱明霞、孔婷、孔国庆、孔安庆与被告曲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曲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弘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孔昭田、赵桂兰、朱明霞、孔婷、孔国庆、孔安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第一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责令第一被告赔偿六原告损失119万元(自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以340平米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1月,计119万元);3、以上一、二项,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6日,六原告亲属XXX(已故)与第一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被告拆除六原告亲属位于曲阜市仓庚路北首职工学校以北70米路西门市房共3套,面积为340平方米,置换方式按照1:1比例补偿,项目18个月完工,如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第二被告实际施工并由XXX(第二被告股东)于2015年3月通知原告选定了回迁楼房,但沿街门市房至今没有建成,导致原告门面租金损失,虽经多次沟通,被告拒不答应给予处理。
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存在关联,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故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事实和理由,其起诉应予驳回。
原告可待事实和理由明确后可再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昭田、赵桂兰、朱明霞、孔婷、孔国庆、孔安庆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