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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27:42 阅读:754次

关于曲阜拆迁-曲阜市拆迁补偿标准,曲阜市拆迁案例

  原告:孔昭田,男,193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赵桂兰,女,193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朱明霞,女,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孔婷,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原告:孔国庆,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原告:孔安庆,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住曲阜市仓庚路北首路西(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509013419。

  法定代表人:王安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凤,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仓庚路北首路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62969095G。

  原告孔昭田、赵桂兰、朱明霞、孔婷、孔国庆、孔安庆与被告曲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曲阜银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弘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孔昭田、赵桂兰、朱明霞、孔婷、孔国庆、孔安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第一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2、责令第一被告赔偿六原告损失119万元(自2014年6月至2018年1月,按照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以340平米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1月,计119万元);3、以上一、二项,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6日,六原告亲属XXX(已故)与第一被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被告拆除六原告亲属位于曲阜市仓庚路北首职工学校以北70米路西门市房共3套,面积为340平方米,置换方式按照1:1比例补偿,项目18个月完工,如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将涉案房屋拆除,第二被告实际施工并由XXX(第二被告股东)于2015年3月通知原告选定了回迁楼房,但沿街门市房至今没有建成,导致原告门面租金损失,虽经多次沟通,被告拒不答应给予处理。

  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存在关联,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故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事实和理由,其起诉应予驳回。

  原告可待事实和理由明确后可再行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孔昭田、赵桂兰、朱明霞、孔婷、孔国庆、孔安庆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0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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