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家泉,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代理人:孙宝青,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月东,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云,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丽,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再审申请人刘家泉因与被申请人王月东、王丽云、王立丽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家泉申请再审称,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房产证上显示的面积与认定的面积明显不符,关于拆迁,村里并没有公示,大部分村民并没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什么时间拆迁也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补偿款也未到村里,不能以所谓的补偿价进行推定。
物价中心评估的房屋价值仅为57660元,应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2、双方对于房屋买卖都有过错,购买方明知自己是城镇户口还到农村买房,过错应当更大,应承担60-70%的责任,刘家泉应承担30-40%的责任,原审认定刘家泉承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
㈡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16年牟平区政府下发的(2016)烟牟政发46号文是拆迁方面的依据,适用其他依据是没有道理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㈡、㈥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6)鲁06民终4702号民事判决,支持刘家泉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2年刘家泉将涉案房屋卖与王月东、王丽云、王立丽之父王家平,因王家平不属于涉案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审认定双方的买卖行为无效,王月东、王丽云、王立丽应将涉案房屋返还,同时刘家泉应按过错程度赔偿王月东、王丽云、王立丽利益损失。
烟台市牟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但因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流通,评估机构没有考虑房产市场行情对房屋价格的影响,因此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审对此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经法院调查,涉案房屋所在村已进入旧村改造,拆迁政策已形成,故参照该村拆迁补偿价格来确定涉案房屋价值并无不妥。
刘家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认定其对房屋买卖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刘家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㈡、㈥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家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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