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加银,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代理人韩光命,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
法定代表人江群,女,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雄武,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系被告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志雄,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加银不服被告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案。
本院2018年1月5日受理,2018年1月10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李加银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光命,被告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张雄武、汪志雄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加银诉称,2016年4月8日,为建设万年县稻作文化主题公园,万年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决定对原告李加银位于征迁范围的房屋拆迁,并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稻作文化主题公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采取货币补偿与安置建房用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并且安置建设路南侧(四中斜对面)的165平方米集体土地,另外各种货币补偿十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领取了十万元补偿,但被告承诺的安置建房用地迟迟不得落实,原告多次询问、上访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李加银安置建房用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被告万年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原告李加银签订《稻作文化主题公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给原告李加银安置165平方米集体性质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房,并补偿人民币100,000元。
2016年5月17日,万年县陈营镇人民政府和原告李加银签订《安置地回购协议》,以人民币300,000元回购安置给原告李加银的安置用地,原告李加银于2016年5月17收到该回购款。
本院认为,经庭审证人出庭证明及证据材料可知,签订《稻作文化主题公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地回购协议》时原告李加银是在场并知情的,且已经领取了相应补偿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稻作文化主题公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6年4月8日,原告李加银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加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加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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