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励,男,1984年5月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崇,樟树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樟树市邹家山。
法定代表人:刘小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和,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平,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皮励(下称原告)与被告樟树市洋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按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拆迁房屋补偿店铺协议书的约定,将48平方米的临街店面补偿给原告;2、被告应按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的约定,按每平方1200元的售价将具有房产证、土地证的安置房产(面积为123.56平方米)交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发枫凌铭庭房地产项目及城中村改造,按照樟树市政府文件规定,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
原告在拆迁地有房产三处,两处临街,一处不临街,占地面积800多平方米。
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
同日,原、被告及皮潮东签订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
两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免费补偿安置房三套给原告,原告另可以12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具有房产证、土地证的一套房产(面积为123.56平方米)。
同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拆迁房屋补偿店铺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48平方米的临街一楼店面补偿给原告。
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的房产拆除,而整个项目竣工后,被告仅将三套补偿安置房交付给原告。
在收取原告的购房款后,未按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协议书的约定,将面积为123.56平方米具有房产证、土地证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原告,而是欺骗原告,将没有建房许可的属于村委祠堂上的房产出售给原告。
被告也未按樟树市”枫凌棱”城中村拆迁房屋补偿店铺协议书的约定,将48平方米的店面补偿给原告。
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拆迁房屋可能涉及多个权利人,包括原告的母亲邓瑶珍、妹妹皮亮及皮水根、杨慧清的继承人等,原告作为唯一诉讼主体代表这些权利人提起诉讼于法不符,原告可与其他涉案权利人另行提起诉讼。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皮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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