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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19:30 阅读:521次

界首拆迁-界首市拆迁补偿标准,界首重庆市拆迁案例《收藏》

  申请人:郭某某,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申请人:界首市中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阳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58545215Y(1-1)。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

  申请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拆迁补偿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其他财产。

  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1335219192018000108,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且依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界首市中源皮革有限公司、吴某某拆迁补偿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相当于500000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郭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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