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范志,男,65岁,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刘发,男,52岁,住吉林省双辽市。
原告:陈明,男,36岁,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孙明山,男,68岁,住辽宁省辽中县。
被告:双辽市盛源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琳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范志、刘发、陈明与被告孙明山、双辽市盛源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鄢范志、刘发、陈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回迁盛源新世界一楼900平米(一整块),负一层1000平米(一整块);二、被告违约拿违约金200万元给原告;三、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给原告四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全部给付原告;四、要求被告孙明山从2013年11月份建完楼开业(盛源新世界)把一楼租给业户止2017年末的四年租金,属于原告的900平米租给他人使用,每年租金25万元,四年计100万元交付给原告;五、要求被告孙明山从2013年11月份建完楼开业,把负一层租给双辽市家得乐超市和双辽市兔儿岭超市止2017年末的四年租金,属于原告的1000平方米租给他人使用,每年租金25万元,四年计100万元交付给原告;六、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25日原告:鄢范志、刘发委派员工陈明代表原告与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开发商(开发双辽市盛源新世界)老板孙明山,以陈明的名字与被告孙明山签订了以双辽市土地局批准范围内B区40-50就业大市场项目。
甲、乙双方签订了“合作入股、拆迁材料损失费用补偿协议”。
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建完楼后,无条件给予原告回迁一楼900平米一整块,负一层1000平米一整块。
被告已于2013年10月建完并投入使用(现盛源新世界)。
被告不但不按协议履行回迁给付原告,而对该属于原告的私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卖掉。
原告从2013年已二十余次派员进行催收,直到现在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推托不给。
2015年原告鄢范志又找被告孙明山,被告说,“地方没有了贷款给你们钱”。
2017年12月份原告刘发又给被告孙明山打电话继续催要,被告态度上好,“说什么都没有了”至此原告向被告提出走法律程序保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
现因回迁一楼900平米,负一层1000平米,由盛源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所以与盛源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理应由该公司一楼900平米,负一层1000平米回迁地方给付原告。
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孙明山,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孙明山其他居住地。
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原告鄢范志、刘发、陈明诉讼的被告不明确。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鄢范志、刘发、陈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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