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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5:03:00 阅读:452次

攀枝花拆迁-攀枝花市拆迁补偿标准,攀枝花市拆迁案例《收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孝德镇凉水井村六组,注册号510883000013245。

  法定代表人:杨继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时坤,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984162。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市第二建筑公司机关办公室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572782685N。

  负责人:杨继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时坤,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成,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98416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晓燕,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系蒋晓燕丈夫),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骐全,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91663。

  上诉人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竹凯新房产公司)、上诉人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晓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上诉人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时坤、刘治成,被上诉人蒋晓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杜骐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扣除不可抗力延期产生的费用(过渡补助费1505.14元×10个月=15051.40元,逾期付款利息1503.75元;两项合计16555.15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1.案涉55-5-2-4和55-5-2-5两套房位于二楼,带一楼商业的屋顶平台,当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由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开发的门面,上诉人才与其签订《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同意将原两套房屋变更为55-5-2-4和55-5-2-5两套房屋。

  现被上诉人未按约购买门面,上诉人不应履行《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向其交付55-5-2-4和55-5-2-5两套房屋;2.上诉人一审时提交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城建局下发的《关于尽快消除市四中教师住宅楼安全隐患的通知》,拟证明因出现不可抗力原因,上诉人被迫停工十个多月,该期间的延期费用应予以扣除,一审法院未采信该份证据证明内容有误。

  蒋晓燕辩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已将原应交付给被上诉人的房屋对外出售;2.上诉人一审时提到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城建局下发的《关于尽快消除市四中教师住宅楼安全隐患的通知》是针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与本案无关,且造成停工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当操作给市四中教师住宅楼造成了安全隐患;3.双方签订的《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及《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安置优购面积补充协议》已注明被上诉人不需支付超出面积价款,双方在协商签订《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时上诉人并未提及需支付平台价款,且变更后的两套房屋面积比原两套房屋面积减少了十余平方米。

  蒋晓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向蒋晓燕交付房屋两套(房屋位置: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阳巷印象巴黎,55-5-2-4,面积83.66㎡;55-5-2-5,面积91.78㎡);2.判令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连带支付蒋晓燕过渡补助费、搬迁费、装修费、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1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利息按照12%的年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承担。

  一审庭审中,蒋晓燕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止的过渡补助费33113.1元、室内装饰装修补贴45000元、空调及太阳能移机费用1200元,简装费6162元、逾期付款利息32181.90元,逾期交房过渡补助费18538元,以上共计13619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1161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22日,蒋晓燕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签订《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和《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安置优购面积补充协议》,约定:由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对蒋晓燕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益兴巷7号1幢1单元6层17号房屋进行拆除改建;蒋晓燕选择产权调换,蒋晓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07.51㎡,按比例补偿建筑面积为53.755㎡,合计还建安置房面积161.265㎡;蒋晓燕根据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提供的房屋户型选择新建房屋两套,建筑面积合计186.6㎡,其中:户型编号3D1-1建筑面积83.9㎡;户型编号3D4建筑面积102.7㎡,除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应还建蒋晓燕安置房建筑面积161.265㎡,超出(不足)还建安置建筑面积25.335㎡,超出(不足)还建安置面积的结算价补充协议中约定﹝其中“超出(不足)还建安置面积的结算价补充协议中约定”更改为“超出还建安置面积不再付款”并加盖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公章﹞。

  过渡补助费、搬迁费及其它补助标准:1.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按蒋晓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107.51㎡,按14元/月·㎡计算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1505.14元,年合计18061.68元。

  2.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支付蒋晓燕搬迁费用两次,每次1000元,合计2000元。

  3.电器、太阳能搬迁:空调挂机260元/台×壹台,柜机360元/台×壹台,太阳能360元/台×壹台,合计980元。

  以上第2、3项补助费合计2980元,此费用在蒋晓燕交房时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一次性交付,以上第1项过渡补助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第一、二年按年度支付(第二年提前30日支付),第三年按季度支付。

  如蒋晓燕不领取上述过渡补助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将按年息12%计息结算。

  选房方式、时间:在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后30日内通知蒋晓燕,在旧城办、住建局、大渡口街办、监察局、公证处等部门参与下,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根据蒋晓燕选择的新建安置房户型、面积进行相应分组,在对应的楼栋,以同类同组摇号的方式确定蒋晓燕还建安置房的位置,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自蒋晓燕领取过渡费开始计算,在30个月内交房,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按时交房,交房时间顺延。

  在达到交房条件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蒋晓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补偿蒋晓燕简装费,按所选户型建筑面积102.7㎡按60元/㎡标准计算,合计6162元。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全程指导、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双方所签上述协议经四川省攀枝花市金衡公证处予以公证。

  同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蒋晓燕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一本并出具《收条》。

  2014年9月21日,蒋晓燕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签订《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二份,分别约定:将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原提供给蒋晓燕的房屋户型3D1-1(55-5-14-4)建筑面积83.9㎡,变更为户型55-5-2-4建筑面积83.66㎡,蒋晓燕变更户型后建筑面积减少0.24㎡;将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原提供给蒋晓燕的房屋户型55-5-14-1变更为户型55-5-2-5建筑面积91.78㎡;双方约定通过协商变更户型不属违约。

  2017年1月10日,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在《攀枝花日报》刊登《交房公告》载明:我公司开发的“印象巴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已具备交房条件,并定于2017年1月10日起正式交房,请具备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业主和原房屋已拆迁的安置户,携带相关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前来办理交房,逾期将视同交房。

  商品房违约金及安置户过渡费计发至2017年1月15日止。

  2017年5月23日,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第2页第三条第2点末尾留有的印章真伪、印章上添加的笔迹与公章的形成时间是否一致、以及二份《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中加盖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

  同年6月23日,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申请撤回对其中的印章真伪的鉴定。

  同日,一审法院委托四川省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7年7月26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为:标称时间“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编号(2012)攀金衡字第374号《公证书》其内《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第2页中间“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印文与手写字迹“不再付款”的顺序为先朱后墨(即先盖印后写字)。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于2016年10月支付蒋晓燕过渡补偿费20000元后,未再支付其他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蒋晓燕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签订的《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和《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安置优购面积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对蒋晓燕诉请要求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交付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阳巷“印象巴黎”55-5-2-4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3.66㎡)和55-5-2-5房屋(建筑面积91.78㎡)一套,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蒋晓燕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签订的《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对蒋晓燕的一套旧房进行拆除改建;蒋晓燕选择产权调换并根据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提供的房屋户型选择新建房屋两套;其后,双方自愿签订《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约定将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交付蒋晓燕的两套住房位置进行变更,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已达到交房条件并以登报公告方式通知蒋晓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双方原约定的两套房屋现已交付案外人,故蒋晓燕诉请要求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交付位置变更后的两套住房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蒋晓燕主张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止的过渡补助费33113.1元、室内装饰装修补贴45000元、空调及太阳能移机费用1200元、简装费6162元、逾期付款利息32181.90元、逾期交房过渡补助费18538元,以上共计13619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0000元,还应支付116195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认可的室内装饰装修补贴45000元、空调及太阳能移机费用1200元、简装费6162元,合计5236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蒋晓燕主张的过渡补助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认可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每月1505.14元计算,但对截止时间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已按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蒋晓燕于2017年1月15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故蒋晓燕主张的过渡补助费应从2015年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为35589元(1505.14元×23个月+1505.14元÷31天×20天),现蒋晓燕仅主张其中的33113.1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蒋晓燕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认可以本金462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2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26496.59元,以本金4515.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为763.25元,以本金4515.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利息为662.1元;对蒋晓燕主张计算其后的逾期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仅应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为:以本金462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1月15日的利息为1222元(46200元×12%÷12个月×2个月+46200元×12%÷12个月÷31天×20天),以本金4515.42元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7月26日至2017年1月15日至的利息为1067.7元(4515.42元×12%÷12个月×23个月+4515.42元×12%÷12个月÷31天×20天=1067.7元),以上逾期利息合计30211.64元。

  对蒋晓燕主张的逾期交房过渡补助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认可从2015年4月26日起算按合同约定的过渡补偿费增加0.5倍计算,但对截止时间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已按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蒋晓燕于2017年1月15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故蒋晓燕主张的逾期交房过渡补助费应从2015年4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为15536.9元(1505.14元×0.5倍×20个月+1505.14元×0.5倍÷31天×20天=15536.9元)。

  综上,一审法院对蒋晓燕主张的过渡补助费33113.1元、室内装饰装修补贴45000元、空调及太阳能移机费用1200元、简装费6162元、逾期付款利息30211.64元、逾期交房过渡补助费15536.9元,合计131223.64元予以支持。

  扣除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支付的20000元,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还应支付蒋晓燕111223.64元。

  对蒋晓燕要求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对其下设分公司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抗辩称双方协商变更房屋位置系附条件的协议因条件未成就而未生效、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在施工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的时间应在计算相关费用中扣除、以及《市建二公司机关片区及渡口粮油公司旧城改建补偿安置协议》中第2页中间手写字迹“不再付款”不予认可,对此因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抗辩主张,且不得蒋晓燕认可,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一、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蒋晓燕交付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阳巷“印象巴黎”55-5-2-4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3.66㎡)和55-5-2-5房屋(建筑面积91.78㎡)一套;二、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蒋晓燕过渡补助费、室内装饰装修补贴、空调及太阳能移机费用、简装费、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交房过渡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1223.64元;三、驳回蒋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连带承担(该诉讼费已由蒋晓燕垫付,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蒋晓燕)。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提出其不应履行《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向蒋晓燕交付55-5-2-4和55-5-2-5两套房屋问题。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与蒋晓燕分别在《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内容中并未附协议生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认为该协议加附了蒋晓燕在取得两套房屋的同时须购买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开发的商铺的生效条件,本院认为,在蒋晓燕未认可、《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中又未载明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的陈述,不足以认定双方当初在协商时蒋晓燕曾承诺购买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开发的商铺,以及该承诺系《还建安置房位置变更协议》生效的条件。

  因此,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提出因存在不可抗力应扣除十个月延期期限相关费用的问题。

  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一审时提交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城建局《关于尽快消除市四中教师住宅楼安全隐患的通知》上载明“2013年5月10日,你公司开发的‘印象巴黎’在进行场坪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四中教师住宅楼附近围墙垮塌,导致临边一栋建筑物(48户)存在安全隐患……”,本院认为,该文件并未表述上诉人所称的持续大雨原因,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程进度,也不能证明工期延误系由于蒋晓燕原因所致,因此,对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一审未将鉴定费负担予以明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绵竹凯新房产公司和绵竹凯新房产公司攀分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鉴定费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绵竹市凯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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