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案情】
南泊口村临近京津等大城市,村民或外出打工,或自己经商,普遍比较富裕。随着可以选择的职业越来越多,很多村民都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越来越频繁。为了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2004年,南泊口村村委会经讨论、研究,制定了《南泊口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对于2004年3月1日后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村委会收取流转费的20%作为“管理费”。从2006年开始,有的村民就村委会收取“管理费”一事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6年5月,有关部门特意组成调查组来村里调查此事。通过调查,有关部门认定南泊口村村委会收取“管理费”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并责令南泊口村村委会立即停止该行为。南泊口村村委会也意识到做法违法,并决定不再收取“管理费”,但并没有将已收取的“管理费”退还有关村民。
【点评】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无论是通过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通过拍卖、招标以及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经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同时,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在本案例中,南泊口村村委会对该村所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征收“管理费”因违法而无效。这种无效应该是自始无效,因此,南泊口村村委会不仅应立即停止收取“管理费”,而且还应该将已收取的“管理费”依法退还给相关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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