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有异议应如何解决?在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争议纠纷,归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征地是否合法;二是对安置、补偿发生争议。其中,经常发生的是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之规定,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发生争议时,被征地的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首先,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反映,由其进行协调,力争能够尽快协调解决纠纷。
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调解决争议,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加以裁决。
最后,如果村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人民政府的裁决仍然不服,还可以依据裁决的记载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加以裁决。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村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只是对政府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而不管其是否合理。也就是
说,如果法院认定政府作出的裁决是合法的,虽然不尽合理,村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诉讼请求也当然会被驳回;如果法院认定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就会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法院并没有权利确定具体的补偿及安置方案,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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