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树来,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原告王树来与被告聊城昌润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按合同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共计405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新区。
2014年7月份,被告委托东昌府区顺达拆迁服务公司对原告村庄进行拆迁开发建设。
2012年11月,被告将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
根据市政府拆迁条例规定被告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后三方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并由聊城市鲁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而构成违约。
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及违约金共计40503元。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求。
原告代理人在诉讼中认可原告在本案立案前已去世,建意本案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去世已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树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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