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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55:26 阅读:659次

济南拆迁-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济南市拆迁案例《收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庆绪,主任。

  上诉人陈伟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济南旧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伟、被上诉人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济南旧投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伟上诉请求:1.撤销原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审理;3.诉讼费用由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错误,双方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效力存在争议,一审应对此进行审理,以保证陈伟的合法权益。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裁定驳回陈伟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双方已经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也提交了一审法院,而协议的效力只有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后才能得出是否有效,一审应进行实体审理,以保证陈伟的合法权益。

  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宜通过民事审判手段来处理,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刑事手段来解决。

  就本案来看如果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双方的纠纷将没有任何其他的救济途径,势必会剥夺陈伟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设定裁定驳回起诉的初衷。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均不对。

  请求撤销原裁定并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陈伟的上诉请求。

  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合法合理,请求驳回陈伟的上诉请求。

  济南旧投中心未答辩。

  陈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2010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2.判决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按照最低安置面积43平方米对陈伟被拆迁的济南市XX区XXX路X号北屋(建筑面积约18.7平方米)签订《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3.由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陈伟与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因是否应签订享受最低套型面积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问题产生争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陈伟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 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本案中,陈伟与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于2010年8月30日签订《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陈伟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该请求并非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陈伟要求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按照最低安置面积43平方米对陈伟被拆迁的济南市XX区XXX路X号北屋(建筑面积约18.7平方米)签订《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但陈伟与天桥区房屋征收中心、济南旧投中心对该问题未达成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审未予处理正确。

  综上所述,陈伟之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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