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4:51:01 阅读:478次

关于六安拆迁-六安市拆迁补偿标准,六安市拆迁案例

  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组织机构代码32810621-2。

  法定代表人王才军,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胡正发,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汪家龙。

  汪家龙诉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先生店乡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皖1502行初81号行政判决,先生店乡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才军及其代理人胡正发,被上诉人汪家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先生店乡政府以“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原告汪家龙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协议书对拆迁产权、安置产权、过渡期限、搬迁补偿等均作出约定,其中过渡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2日,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按金政办[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计付,房屋置换后,被告找付原告9000元差价。

  2014年元月9日,被告先生店乡政府又以“先生店乡东街指挥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补偿原告附属物损失(安置协议未予登记的部分)30000元。

  两协议签订后,原告汪家龙如期交付拆迁房屋,但被告未在过渡期内将安置费交付原告,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原告汪家龙于2017年5月15日搬进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内。

  2017年8月28日,原告汪家龙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协议,支付补偿款120000元(90000元+30000元),并要求临时安置费按六政[2013]7号《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计付,增补过渡期间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565元,加倍支付拖延期间的临时安置费51245元(16X188.40X17)。

  另查明,2012年,被告先生店乡政府为贯彻落实金安区小城镇建设三年计划,实施先生店乡街道东街改造项目,并以先政[2012]58号、[2012]59号、[2012]60号文件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备案、土地和规划预审进行审批。

  2012年9月,区发改委下发了金发改投资[2012]320号通知,“准予该项目备案”,区国资局下发了金国土资预审字[2012]65号预审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设用地”。

  2013年10月30日,XX持被告先生店乡政府出具的介绍信,雕刻了“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程项目部”印章。

  2014年5月7日,先生店乡政府以先政[2014]28号文件向区政府“关于要求东接改造的请示”。

  2015年11月12日,因李修国的上访,金安区政府将东街改造相关事项向市政府作出报告,报告称先生店乡政府为贯彻落实金安区小城镇建设三年计划,而实施东街改造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先生店乡政府以“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程项目部”名义与原告汪家龙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又以“先生店乡东街指挥部”的名义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载明,系合法有效协议,被告理应按约履行。

  被告先生店乡政府以该项目实际出资人系李修国、XX为由,认为与原告汪家龙签订的协议系“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程项目部”、“先生店乡东街指挥部”,均与被告无关,此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从先政[2012]58号、[2012]59号、[2012]60号、先政[2014]28号请示及报告以及2015年11月12日金安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关于李修国信访相关情况的报告”显示,东街改造系先生店乡政府贯彻落实金安区小城镇建设三年计划,而实施的改造项目,“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程项目部”系乡政府出具介绍信雕刻,且安置协议中,除了加盖项目部公章外,尚有时任乡政府党政办主任胡凯的签名,故有理由认为该安置协议系被告先生店乡政府实施的签约行为。

  被告先生店乡政府称该协议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协议,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辩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增补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双方在签订协议前,被告已以“东街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的名义致各拆迁户一封信,信中明确按金政办[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计付,原告在签约时,未对上述标准持异议,应视为对该补助标准的认可,现请求增补违背诚信原则及原先的真实意思,不予支持。

  因被告先生店乡政府未在过渡期限届满之日交付安置房,原告诉求支付延期的临时补助费,合情合理,予以支持,因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按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双倍支付,缺乏依据,可比照六政[2013]7号《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酌定按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计,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年元月10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费25622.50元(8元X188.40m2X17月)。

  原告诉求被告支付补偿款120000元,因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已有约定,故予以支持。

  原告诉求被告立即交付安置房,因原告汪家龙对请求之房屋已实际占有,故被告在履行协议时,无需再交付安置房,针对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协助办理确权登记,因协议中未作约定,本案不作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与原告汪家龙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二、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家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120000元;三、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汪家龙2016年元月10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的临时安置费25622.50元;四、驳回原告汪家龙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被告先生店乡政府负担。

  先生店乡政府上诉称,1、“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作项目部”并非上诉人依职权成立的机构,上诉人虽然实施了相关的报批手续,但在土地相关征收手续未得到依法批准前,上诉人关未以任何形式实施土地行政征收行为;2、本案被诉的安置协议,实际上是投资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虽然有上诉人的工作人员签名,实质上系协助行为,并非履行土地征收的法定职责。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请求。

  汪家龙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的时间、原告搬迁时间、被拆迁房屋面积、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补偿费数额、被告方签字人员姓名等事实;

  2、补充协议,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的时间、附属物补偿金额等事实;

  3、先生店乡人民政府文件(三份)、金安区发改委文件、金安区国土资源局文件、先生店乡人民政府承诺函、先生店乡人民政府介绍信、先生店乡政府关于要求东街改造的请示,以证明拆迁主体系先生店乡政府;

  4、先生店乡政府关于陈远宏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

  5、网页截图(两张),以证明协议书中签名的胡凯,2011年至2016年系先生店乡政府领导人员,本案的义务主体是先生店乡政府。

  先生店乡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李修国信访报告、承诺函、介绍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证明涉案项目实际出资人、实施人为李修国、XX,履约主体应为李修国、XX,与被告无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非被告职权签订,属原告与李修国、XX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协议,不属行政诉讼范畴;

  2、涉案项目用地协议、问话笔录,以证明涉案项目土地实际使用人、出资人为李修国、XX,印证了证据1所证明的本案的履约主体是李修国、XX,与被告无关。

  涉案项目用地一直未经批准,故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3、涉案项目备案请示、用地预审请示、预审意见选址报告,以证明被告对涉案项目请示等行为系法定程序,被告的请示行为系协助行为,非实际出资人、实施人,且该涉案项目用地未经批准,属非法用地。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重申了一审的质辩观点。

  一审法院对事实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是行政协议,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履行协议的义务;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经查明,先生店乡政府为加快先生店镇建设步伐,提高集镇建设品位,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乡总体规划和先生店中心集镇详细规划,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对东街进行改造,于2012年8月分别向金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要求对此项目进行项目备案,向金安区国土局请示对此项目进行了用地预审,向区住建委请示要求对此项目进行用地选址报告,为使此项目获得备案,先生店乡政府向区发改委作出承诺,在承诺中称此项目是乡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区发改委于同年9月17日作出准许备案的通知,区国土局于同年9月作出预审意见原则同意此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由此可见,对先生店乡东街进行改造是上诉人先生店乡政府所实施的行为,且从2014年5月先生店乡政府向金安区政府的请示报告中可以进一步得到印证。

  故上诉人先生店乡政府称先生店乡东街改造不是政府所为,不符合本案实际,不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签名的胡凯是当时乡政府的党政办主任,且“先生店乡东街改造工程项目部”的公章是上诉人介绍去刻制的,在与被上诉人谈拆迁补偿事宜时,均是由乡政府工作人员胡凯等人所实施,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是上诉人先生店乡政府的行为,且案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乡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以使其申报的“先生店乡东街改造项目”按期进行,与被拆迁人经过协商而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此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特点,是行政协议,上诉人应当承担履行协议的义务。

  上诉人称案涉协议不是行政协议,不应由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上诉人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上诉人六安市金安区先生店乡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