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4:52:49 阅读:881次

湖州拆迁-湖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湖州市拆迁案例《收藏》

  原告:陆明明,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锋,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建荣,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芬,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明明与被告陆建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为庭外和解期间。

  本案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明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锋、被告陆建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占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在原告承包的土地上搭建的厂房因土地征用所得的补偿费用73048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具体内容为:1、被告现所建的临时简易棚(面积约180平方米)是借用了原告的承包地,原告同意其无偿使用;2、今后原告承包地(包括被告借用地)如遇征用,被告须无条件让出,该承包地征用所得的一切补偿均归原告所有,与被告无关。

  原告同意该地在不征用的情况下,被告可无偿使用不少于5年。

  2017年8月,原告所承包的6号地块(即为原告所借用的原告的承包地)被纳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范围,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为73048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被告陆建荣答辩称,被告不需要支付原告征用款,被告是因为自身企业关停而获得补偿,原告的土地并未征用。

  原告陆明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达成协议,被告所建的临时简易棚借用了原告的承包地,承包地如遇征用,所得的补偿款归原告所有的事实。

  2.书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横达屋前的”明明小塘”面积为548平方米。

  3.调查统计表及图纸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借用原告承包地上的厂房面积为201.68平方米。

  4.房屋拆迁补偿分户评估表及拆迁补偿清单2份(均为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所获的拆迁补偿金额。

  经被告陆建荣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协议书约定临时简易棚面积为180平方米,协议书约定的是若承包地征用,一切补偿归原告所有,现是因为企业关停并非因为土地征用。

  证据2为单方面出具,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

  对证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在原告的土地上搭建的厂房面积仅为180平方米,并非201.68平方米,6号地块中201.68平方米其中180平方米为原告的承包地。

  对证据4没有异议,其中拆迁补偿评估表所列的201.68平方米的厂房73048元并非在向原告租用的承包地上所建的厂房的评估价值,装饰装修补偿费用和原告也没有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复印件且无盖章签字,不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不予认定。

  对证据3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证据2、4符合有效证据要件,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陆建荣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企业关停补偿协议1份,用以证明被告厂房被拆除原因及补偿标准。

  2.协议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用土地建造临时简易棚面积为180平方米,现被告获得补偿的原因并非土地征用,原告可以使用土地不少于5年的时间。

  经质证,原告认为是政府对四无企业的统一拆除并由村里以租金的方式向承包地的用户支付租金,是村集体组织对土地征用的以一种方式,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10日,原告陆明明与被告陆建荣签订《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约定:原告位于南面承包地,被告在承包地靠南面建临时简易棚,面积约为180平方米。

  被告所建的临时简易棚是借用了原告的承包地块,原告同意其无偿使用;若原告的承包地如遇征用,被告须无条件让出,该承包地征用所得的一切补偿费用均归原告所有,在该承包地不征用的情况下,被告可无偿使用5年;原告需在该承包地建房时,被告须在原告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让出。

  2017年9月10日,根据《浙江省”四无”企业(作坊)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因被告的生产活动与区域环境不相符而需要关停。

  被告与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石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企业关停拆除补偿协议》,由石淙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企业拆除后,对被告进行补偿,补偿项目包括房产一次性补偿费334494元、无证土地按土地流转价格1236元(土地流转价格与其他农户同步,每年支付一次)、设备资产一次性作搬迁补偿费用2444元、其他补偿费用86476元,总计448650元。

  被告被拆除的厂房建筑占用面积共计576.51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对《协议书》条款的认知不同,本院认为将本案案由更改为合同纠纷更为合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约定,被告无偿借用原告的承包地,在承包地征用的情况下所得的一切补偿归原告所有。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现原告所获得的赔偿款是由于根据《浙江省”四无”企业(作坊)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因被告的生产活动与区域环境不相符而需要关停,原告依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并未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并非土地征用,原告要求被告因此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归原告所有并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明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诉前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1833元,由原告陆明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