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管理法第41条和实施条例第18条对土地整理作了如下规定:
(1)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2)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3)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6)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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