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可拨打400-048-8828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权益受到损失!
全国征地拆迁法律资讯分站 www.zhengdichaiqian.com
时间:2021-12-23 14:44:53 阅读:256次

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虽然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也并非所有的耕地都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对此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由此可见,经批准需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法律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如果有的地方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不具备开垦耕地的条件,没有可开垦的土地,或者虽然有可开垦的土地,但开垦后质量很差,达不到所占耕地的质量,使开垦的耕地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耕地占用单位本身没有条件去开垦新耕地,如矿山企业,必须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交纳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



    声明: 本文内容由征地拆迁法律网小编整理或律师发表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如您还有其他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拆迁律师咨询热线 400-048-8828 咨询。

在线拆迁咨询
点击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