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述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这一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期限,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因此,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人员承包经营土地,期限具体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但不能突破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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