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户,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上述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的,只要原承包人没有放弃优先继续承包的权利,发包人就不能将土地另外发包给其他人进行承包经营。特别是在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农业承包中,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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