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陈志良,男,194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于2018年2月6日收到起诉人陈志良递交的诉被起诉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丁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丁兰街道”)的行政起诉材料。
起诉人陈志良诉称,其为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大塘村拆迁农户,女婿童建国为在册安置人口。
朱美仙与童建国为母子关系,朱美仙另育有一子童建江。
2000年10月2日,朱美仙、童建国与童建江签订《分家协议》并经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灯塔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约定朱美仙的赡养义务由童建国独立负担。
至陈志良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前,朱美仙实际居住于拆迁房屋中已满2年。
2007年6月,杭州市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会同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大塘社区农民回迁安置工作。
目前回迁安置工作尚未终结。
2017年3月3日,陈志良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兰街道对朱美仙进行拆迁安置。
本院认定陈志良在诉讼前未向丁兰街道提出过相应申请,起诉不符合履职类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裁定驳回陈志良的起诉。
陈志良不服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1行终92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7月26日,陈志良向丁兰街道提交《关于要求对朱美仙进行拆迁安置的申请》,丁兰街道于2017年8月8日作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拒绝对朱美仙进行拆迁安置。
为此,陈志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丁兰街道按规定标准给付一个安置人口的安置房(面积为50平方米);2.丁兰街道按规定标准给付一个安置人口的过渡费,自2007年5月22日暂计算至2018年2月1日为117280元;3.丁兰街道给付一个安置人口的腾空奖励4000元等。
另查明,就诉请所涉内容,陈志良曾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浙0104行初41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陈志良的起诉。
陈志良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
杭州市,也不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属于拆迁安置人口、是否直接给予安置权利的职权,更不具有在协议之外另行增加安置人口的职权为由,认为陈志良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浙01行终928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陈志良的诉请事项已经裁判处理,现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志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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