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秉政,男,1956年1月6日生,汉族。
原告:刘云凤,女,195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秉政,男,1956年1月6日生,汉族。
被告: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峰,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系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张秉政、刘云凤与被告白城市中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因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选择鉴定结构,本院委托白城市永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室内物品损失及租赁费用进行评估。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二原告赔偿款20,705.00元。
二、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国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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