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华,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庞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媛,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铭,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李长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认可《住宅转让协议》的真实性,根据该份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案涉房屋系大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受中国石油大连石油化工公司委托拆迁,从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购买,安置给被拆迁人李长华。
而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通过法院抵债裁定从大连巾帼房屋开发公司处取得案涉房屋。
李长华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审法院(2017)辽021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系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2007年自大连巾帼房屋开发公司受让案涉房屋的管理权为由向李长华主张欠付租金的房屋租赁纠纷。
现当事人各方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应系所有权房屋还是使用权房屋存在争议,那么案外人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应追加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大连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上诉人回迁安置的房屋应为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屋。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围绕李长华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七十条"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5f10a4f5e654ee09aff41bf3c618b7a?keyword=%E5%A4%A7%E8%BF%9E%E6%8B%86%E8%BF%81%E8%A1%A5%E5%81%BF#" id="law_170Article"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title="">第一百七十条 "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5f10a4f5e654ee09aff41bf3c618b7a?keyword=%E5%A4%A7%E8%BF%9E%E6%8B%86%E8%BF%81%E8%A1%A5%E5%81%BF#" id="law_170Article1Paragraph"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title="">第一款 " data-original-title="第三项" data-placement="top" data-trigger="click" href="http://openlaw.cn/judgement/45f10a4f5e654ee09aff41bf3c618b7a?keyword=%E5%A4%A7%E8%BF%9E%E6%8B%86%E8%BF%81%E8%A1%A5%E5%81%BF#" id="law_170Article1Paragraph3List"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background: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title="">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长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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