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2条和第3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具体说,就是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上述事项的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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