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1项之规定,组织征地听证是征地工作中的必经程序之一。就是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订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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