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按照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即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是因国家建设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这一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对被征收土地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土豆、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
(5)其他补偿费,是指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而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者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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