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所谓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承包合同双方只要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了解除合同的协议,原来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就解除了。
所谓法定解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满足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而解除合同;
(4)因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合同;
(5)因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使承包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合同;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继承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使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所承包土地的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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