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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23 14:29:58 阅读:395次

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享有优先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承包经营户决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农民时,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同等价位和条件下愿意受让该部分土地时,该承包经营户就应当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具有优先权。当然这也不是完全绝对的,之所以这样说就是实践中也有个别例外情况。

  这种例外情况包括两种: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有书面公示的,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优先权的主张,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未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提出优先权的主张,则不具有优先受让权;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前没有书面公示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开始使用承包地后两个月内提出优先权主张,否则也不具有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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