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及第45条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下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范围由国务院办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2)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审批上述应由国务院办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如果国务院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则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但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审批权限的,则应当由国务院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以上就是征拆律优为您整理的最新土地征收公告 ,征拆律优提醒您:拆迁补偿关系着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拆迁机会每户只有一次,所以在没有清晰补偿是否合理前,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征拆律优拆迁律熟悉全国征收政策,咨询热线4000488828 免费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