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农业年产值各不相同,因此具体确定为多少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定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加以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地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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