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之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规定。
(3)如果依照上述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追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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