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依据上述规定,是否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关键是看承包方全家迁走到城镇落户后,是否改变了农业人口的身份;如果没有改变农业人口身份,承包的土地就仍然是其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发包人不能收回而应由其继续承包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改为非农业人口,则承包的土地作为其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的性质就不存在了,当然应当交回或者由发包方收回。由于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并未丧失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虽然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但是仍然有权获得征地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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