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12条之规定,蓄滞洪区运用后,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蓄滞洪区内的居民进行补偿:
(1)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的补偿。对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2)住房的补偿。对于住房,应当按照水毁损失的70%予以补偿。
(3)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补偿。对于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应当按照水毁损失的50%予以补偿。但是,如果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按照水毁损失的100%予以补偿;水毁损失超过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2000元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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