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村有一荒地,胡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荒坡造林合同书,承包此块地。后来,某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50年。当该公司准备开发此荒地时发现此地已被胡某植满树木,该公司与胡某进行交涉,双方都以各自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凭,各不相让,后来起诉至人民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法律解析】
本案中,胡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荒坡造林合同书是一种无权发包行为。因为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乡人民政府无权发包,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村委会是合法的土地发包者,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乡(镇)政府在土地承包中的主要工作是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而不能直接干预土地承包,更不能成为发包方。
【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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