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对于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确有困难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减、缓、免交;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可以依照村规民约进行教育,或者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对国家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免除农民负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7条关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加以解决。具体说就是:
(1)由于承包方确有困难无力缴纳承包金而要求免交、减交土地承包金,发包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交纳承包金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往往会允许承包人减交或者免交。但是确有实际困难应当由具体的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明确的,在承包期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纳承包金确有困难,承包方要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承包金,人民法院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缓、减、免交。
(2)对于承包方出于自身的原因,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承包金的,发包方可以依照村规民约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其缴纳;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通过诉讼程序判令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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