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承包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才能达成。承包人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只要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通常都可以自由转让。因此,承包人在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强迫或者阻碍等方式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第57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一旦发生发包人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承包方在发包方的强迫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给他人,承包人可以依法请求发包方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由于发包方的阻碍导致承包方无法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通过非诉讼途径无法实现承包方的合法民事权益,承包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依法承担上述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承包方的正当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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