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规定。据此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承包合同中,如果有一个承包合同已经依法登记,那么这个已经登记的合同的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均未依法进行登记,那么哪个承包合同最先生效哪个合同的承包方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照前面两种标准仍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实施,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就是说,按照前面提到的两种情形都无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话,就应当看谁在没有发生争议之前已经根据承包合同首先占有使用了承包地,先占有使用承包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承包地,那么发生争议后即使一方强行先占了承包地,这种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也不能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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