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7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01)〔2019〕337 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7 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19〕209 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七迳镇那艮村大塘缺经济合作 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 13.0716 公顷(园地 12.6074 公顷、其
他农用地 0.4642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建 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
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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