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明,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文,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连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济明,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国明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国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聿文、被告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济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国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2016年6月与周国明签订的拆迁换房合同承诺的过后解决类似问题村委按照全体村民应享有的同等换房权利对周国明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2.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天津路修路时村里与周国明协商并签订了《证明》一份,承诺先拆迁红线内的四间房,保留三间房。
过后享受同等换房权利,争取早日解决。
但村委一直未履行承诺。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周国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周国明与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证明》合同一份,对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周国明提交51年房产证存根一份,以此证实老宅基地是其从父亲处继承所得;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举证《旧村改造楼房分配办法》,以此证明周国明的宅基地上的房子是1951年的老证,不是1996年换领的新证,不符合换房条件;再者,类似周国明情况的少数村民分房问题尚未开始。
综合双方质证意见,可证事实为周国明确继承老宅一处,只是因历史等客观原因在1996年没有换领新证,村委对此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区别对待。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周国明与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需遵照执行。
周国明已经履行了拆除房屋的义务,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也应依照承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即按照本村村民待遇对周国明进行旧房拆迁后的安置补偿。
综上所述,对周国明要求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合同承诺的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按照本村村民同等权利待遇标准对周国明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第六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规定,判决如下:
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与周国明于2016年6月签订的合同承诺的义务:即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按照本村村民同等权利待遇标准对周国明进行拆迁安置补偿。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于小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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